一、有關驗證證書合併開立之事宜,詳細實施辦法如下:
(一)驗證廠商之生產系統(即驗證產線)如為相同工廠登記之廠址,驗證廠商得請驗證機構合併開立於同一份TQF驗證證書,惟現場稽核之缺點數為累加計 算,請驗證廠商自行斟酌。
(二)驗證機構應將驗證證書內所涵蓋之生產系統開立於同一份稽核報告,且累加計算現場稽核之缺點數。
二、「台灣優良食品驗證方案2023年版」之「附錄3、現場稽核時間計算基準」,其驗證範圍之員工人數,為自原料進貨起始至成品出貨為止,參與流程中的驗收、倉儲管理、產線作業、衛生管理、品質管制、檢驗、研發人員等食品從業人員皆必須納入驗證範圍之計算,而行銷、行政、採購、業務等非參與食品生產之人員得不納入計算。
三、年度追蹤管理執行時間以驗證年度計算,須於一年內完成所有稽核範圍。驗證機構應考量前次稽核及產品檢驗結果,以及先前之嚴重不符合項目(即可能導致召回、產品回收或違規通知之事件),且若有被暫時終止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紀錄,於下一個驗證週期須至少增加1 次年度追蹤管理。驗證年度安排三次以上年度追蹤管理,其執行時間得少於4個月。
四、有關TQF驗證方案針對ISO17025認證實驗室之要求如下:
(一)對於驗證廠商之要求:
1.驗證廠商實施自主管理,食品工廠內部實驗室其取樣及檢驗方式,得參考ISO17025 之相關規範;委外檢驗應由取得ISO17025 、主管機關或同等國際標準認證之實驗室進行,惟不要求該檢驗項目為經取得認證項目之認證實驗室所檢驗。
2.如廠商欲增列產品至驗證範圍,提交之自主檢驗報告,其衛生安全標準項目須為經取得認證項目之認證實驗室所檢驗。
(二)對於驗證機構之要求:
1.無論內部檢驗或委外檢驗,實驗室必須取得ISO 17025認證或取得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認證,且其衛生安全標準項目須為其認證範圍之檢驗項目。
2.若檢驗項目無相對應之認證實驗室,則驗證機構須訂定管理機制。驗證機構應提供資料證明此情形,並於執行實驗室符合性評鑑時應確認實驗室人員能力、儀器設備校正、紀錄之保存及追溯等要求,必要時認證機構及TQF 協會可偕同見證此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