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FDA食字第一一四一三O三二一七號公告、FDA食字第一一四一三O三O三二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