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41107830號公告廢止及第1141107831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