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5年6月9日經第11屆TQF機能性食品技術審議會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TQF機能性成分檢驗機構實驗室採認管理辦法」,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TQF機能性成分檢驗機構實驗室採認收費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
四、旨述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內容載於本會官網(https://www.tqf.org.tw),路徑:本會官網/ TQF 驗證服務中心 / 驗證規章 / TQF-B Plus/TQF-FF/TQF Clean /TQF機能性食品品質驗證相關文件。
五、依據115年6月18日「TQF機能性食品品質驗證方案-方案管理規範1.0版」驗證通報,執行機能性成分檢驗之檢驗機構,應為TQF協會採認之「TQF機能性成分採認檢驗機構實驗室」,歡迎符合旨述管理辦法之檢驗機構向TQF協會申請採認,聯絡窗口請洽:02-2393-1318#610 張專員 changyh@tqf.org.tw。
TQF-FPM-004(1)_TQF機能性成分檢驗機構實驗室採認管理辦法
TQF-FPM-005(1)_TQF機能性成分檢驗機構實驗室採認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