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以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