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詳如附件。